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芻議降低投保人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摘 要】在保險業中,由于信息不對稱,保險人面臨的投保人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嚴重制約了保險業的發展,引起了業界的普遍關注。

  本文通過對保險市場上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概念的界定,在信用的層面分別從物質、文化和經濟三個視角分析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原因,進而分兩方面提出相應的治理措施。

  【關鍵詞】信息不對稱; 逆向選擇; 道德風險。

  一、投保人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一) 保險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

  從保險市場參與者擁有信息多寡的角度,可將信息不對稱分為兩類: 第一類信息不對稱和第二類信息不對稱。其中,當保險人掌握的信息相對于投保人不足時,為第一類信息不對稱; 反之,為第二類信息不對稱。事實上,信息經濟學對幾種模型的劃分并不統一。為了適應于本篇文章的研究內容,筆者采用一種特殊的劃分方法,將“事前隱藏信息的模型”和“事后隱藏行動的模型”專門提列出來,簡稱為“逆向選擇模型”和“道德風險模型”。提出如下圖所示的框架。本文主要研究的內容正是圖中虛框部分,第二類逆向選擇和第二類道德風險的問題,即投保人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二) 投保人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1、逆向選擇。

  如前文所述,逆向選擇模型可分為第一類逆向選擇和第二類逆向選擇。由于投保人的信息相對缺失造成的逆向選擇歸于第一類逆向選擇。本文著重分析第二類逆向選擇,也就是由于保險公司的信息相對缺失造成的逆向選擇。

  逆向選擇其實是這樣一種形式,本是在事前由信息相對缺失的一方去選擇對象,可是由于信息的缺失,不能正常地行使選擇的權利,反而被信息相對充足的一方以次充好,信息充足一方完全可以為了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并且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提供出僅有的“選項”,將自己充分的信息隱藏起來,從而使開始的選擇變成了被迫選擇,實際上是被信息充足的一方所選擇,形成一種反向選擇。由此可見,逆向選擇是一種隱藏信息的行為,其實質是“被選擇”。

  作為保險人來講,在簽訂保險協議之前,本是保險人開出各種條款、擬定保險合同、設計出不同的保險產品,去選擇符合自己要求的客戶來參保,可是由于對投保人自身狀況的信息缺失,只能被動接受投保人來投保。而作為投保人為了自己的利益,比如身體狀況良好的可能覺得不需要投保,而身體狀況不好的在審保的過程中隱藏自己的一些健康狀況等信息,來參保的只是一批具有高風險的投保人,使保險公司的選擇變成了“被選擇”。

  2、道德風險。

  在保險活動中,不管是保險人的行為不能被被保險人所察覺時,還是被保險人的行為不能被保險人所察覺時,都可能導致道德風險。前者可稱為第一類道德風險。但一般在競爭市場下,這類道德風險會隨著競爭加劇及保險監督機制的健全逐漸減少。因此,經濟學家把注意力主要放在由被保險人帶來的第二類道德風險( 以下皆簡稱道德風險問題) 上,即保險人面臨的投保人道德風險,本文主要就是從這個方面來分析。

  道德風險是這樣一種行為,它存在于有利益關系的雙方,在簽訂某種契約之后,本是暗含著一些默認的規則需要遵守的,可是由于距離、成本、時間等各種因素不可能進行實時的監管,占有主動權的一方完全有可能為了最大化自己的利益,不再同有監管時的狀態保持一致,將自己的行動隱藏起來甚至偽造欺騙,從而破壞了既有的平衡,損害了另一方的利益。由此可見,道德風險是一種隱藏行動的行為,其實質是“違反潛規則”。

  3、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對比分析。

  關于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區別,主要有三點: ( l) 話語上有現象與行為之分。逆向選擇主要是現象問題,而道德風險更側重于主體如何通過各種違規手段和行為去達到個人的目的。( 2) 時間上有先后之分。一般而言事前被稱為“逆向選擇”,即在達成契約前,一方利用信息優勢誘使另一方簽訂不利的契約。事后稱為道德風險。( 3) 涉及的主體目的有所不同。逆向選擇的主體主要是爭取進入某一體系并獲得某種資格; 而道德風險的主體更多是想滯留于體系內并謀得利益。

  二、投保人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的原因分析。

  保險市場上很多非對稱信息問題其根本是由于信用問題造成,當然還有一部分是屬于制度、管理等客觀原因造成的,在分析我國投保人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的原因時,本文主要是從信用這個主觀的層面來進行。我國投保人存在的各類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從信用的層面,可以從物質、文化和經濟三個視角來進行分析。

 ?。?一) 物質視角。

  信用是都是以其背后巨大的物質基礎為保障的。我國改革開放 30 年以來,經濟建設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全國人民分享了經濟建設的偉大成果,然而與西方資本主義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人均 GDP 仍然很低,甚至存在很大差距。

  物質基礎相對匱乏,人民生活水平不高的現實仍然沒有消除,甚至有些貧困地區的人民連衣食住行這些最基本的需求都得不到滿足,在這種情況下人們難免會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而置道德修養于不顧?;旧畋U蠠o法解決,道德準則、個人修養及信用問題便無從談起。

  只有物質基礎達到一定程度,人們才會在乎精神層面的問題,當人們為了少許利益而付出的聲譽、名譽和信用慘重,投保人覺得為了最大化自己那點私利的動機和行為得不償失時,像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問題就會自然而然減少,這也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這些問題更為突出的原因之一。

 ?。?二) 文化視角。

  保險領域的信息非對稱問題在各國都廣泛存在。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保險規模遠遠落后的情況下,非對稱信息所導致的各種問題出現的頻率和影響卻遠遠高于發達國家,這其中文化的差異也起了很大的作用。文化是一個影響人們行為方式的無形力量,是人們行為方式表現形式的“根”,因為說到底,人就是文化的復合體。從人與人之間信任程度的角度,可以將各種文化分為低信任的文化和高信任的文化。低信任的社會是指信任只存在于血親關系中的社會,高信任的社會是指信任超越血親關系的社會。

  有學者認為,中國、意大利南部地區、法國屬于低信任文化。而日本、德國、美國屬高信任文化。其實,我們自己也清楚,中國人是看重血緣關系的。從傳統思想上講,家人是我們最為信賴的,我們對家人也最具責任感。以家為圓心可以畫同心圓( 半徑與信任程度成反比) ,最外層的通常是無任何血親關系的“陌生人”,而保險市場上的各種關系往往存在于陌生的雙方之間。這種由傳統文化所支配的心理慣性,在保險市場制度不健全、激勵約束機制不能很好發揮作用的條件下,很自然會導致交易雙方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三) 經濟視角。

  信用其實就是一個交換的中介。信用本身就是由于交換才存在的,沒有交換就無所謂信用。一個買者和賣者之間在交換勞動或產品的時候,如果用信用來衡量,買者向賣者提供信用,他是看是否物有所值; 賣者決定是否接受買者的信用,是否要把產品或勞務提供給買者。要建立保險市場上的信用,需要達到以下幾個條件,但目前來看尚未滿足。

  第一,保險交易雙方之間需要多次交易。但是目前保險市場不能滿足這一點。我國低密度的保險市場,給保險交易雙方的長期合作帶來了很大的難度。而如壽險等,特別是保費收入多的長期性壽險產品,進行多次交易的概率對多數投保人來說不高。第二,是信息傳輸的速度要足夠快,使得欺騙行為能被及時的發現。

  而在實際保險市場中,無論是投保方還是保險方,欺騙行為都難以及時的被發現。第三,是受害人要有積極性和可能性來實施懲罰。

  但是一些保險欺詐行為往往很難一時被識破,就是能夠通過調查最終水落石出,其交易成本也很大,因此,保險公司即使發現保險欺詐的蛛絲馬跡,不是數額巨大的案子,一般都不去追查。

  因此,不管是從物質、文化還是經濟的視角來看,我國目前的客觀情況都為投保人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產生創造了有利條件。但是并不能就依此斷定,我們不能通過一定的制度規定和措施來減少或消除它們的發生。尤其是在這種外界不良影響較強的情況下,制定一些有效的應對措施更能充分發揮作用。

  三、降低投保人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措施。

 ?。?一) 提升保險市場的軟環境。

  提升保險市場的軟環境是指創造良好的氛圍,提高人民的物質文化水平,從源頭上、思想上使投保人主動減少發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動機。

  1、繼續發展生產力,奠定物質基礎。

  只有緊密團結在黨中央周圍,堅定不移地走科學發展的道路,才能穩步提高社會生產力,逐步增強綜合國力,為全國人民生活奠定雄厚的物質基礎。物質基礎豐厚了,人民才會注重精神領域,才會提升國民素質,降低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發生。

  2、加強誠信治理,建立誠實守信的良好風氣。

  意識是行為的前提,要糾正保險失信行為,應首先強化保險當事人的信用意識,從源頭上根除保險失信行為。誠信是市場經濟的生命和靈魂,而完善誠信體系、規范誠信秩序是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基礎,這個問題的完善需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 中國保監會、各地方保監局和保險行業協會應扛起維護保險信用、加強以人為本的保險信用價值觀教育的大旗。

 ?。?2) 保險公司應通過廣泛張貼系列宣傳畫、組織編輯出版普及性的保險知識讀本等方式加大對保險消費者保險知識的宣傳和普及。

 ?。?3) 投保人應落實以人為本的誠信交易行為。每一個保險消費者應該明白保險對保戶個人和整個社會的積極意義,以“天下興亡、匹夫有責”的思想來維護保險市場的健康運行秩序。

 ?。?4) 由政府出面,給予政策、法律、人力、財力等多方面的支持,建立健全企業與個人的信用評級制度和征信制度,把孤立的、分散的信用資料全面匯集起來,建立起一個公開的社會誠信信息網絡,以便交易各方獲取信用信息,減少交易風險,增加信用市場的透明度。

 ?。?二) 提升保險市場的硬環境。

  提升保險市場的硬環境指的是通過法律規章、條款制度等的頒布實施以及制度體制的強化,對投保人的動機和行為做硬性的規定和制約,雖然這樣的措施一直未能完善,但是只要堅持做下去,使條款、規定、方法等越來越嚴密,就能有效降低投保人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1、完善法律法規,嚴格執法和司法制度。

  我國目前有關保險的法律,對投保人的制約相對較小,只有不斷完善,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投保人有可乘之機。另外,投保人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是不可能完全杜絕的,總會有不法之徒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以身試法。因此,必須切實把好執法和司法的關口重拳出擊,給犯罪分子以嚴厲的打擊和制裁,使之血本無歸,得不償失,這樣就大大地提高了道德風險的成本,也有效起到警戒的作用,使那些正在和打算圖謀不軌的人出于對自己行為后果的顧慮而及時打消惡念。

  2、保險公司加強對投保人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防范。

  保險公司內部也應加強管理,讓犯罪分子無可乘之機。從保險公司出發,應做好以下工作:

 ?。?1) 加強核保驗險,抑制逆向選擇。

  核保是指篩選承保風險,這是為了防止逆向選擇造成超過社會正常水平的損失而設立的。由于逆向選擇的原因,使保險人和潛在的被保險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解決這個問題的直接方法就是保險人能從投保人那里獲取更多的信息,并對投保人進行更準確分類和嚴格篩選,避免由于投保人的逆向選擇給保險人帶來的不利影響。

 ?。?2) 靈活設計費率體系,滿足不同投保者需要。

  從絕對公平的角度看,所有的投保人都應該支付完全不同的保費,因為他們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潛在損失。因此根據投保人的風險偏好和索賠經歷,在一個險種內靈活設計和推出不同的保險合同不僅是必要的,而且對保險人減少投保人的逆向選擇也是必需的,有助于對投保人量體裁衣。

 ?。?3) 有效運用免賠條款,降低道德風險。

  通過設計免賠條款可以使投保人在簽訂合同之后不隱瞞或者是較少隱瞞自己的行為。免賠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做出賠償之前承擔部分損失,其目的在于降低保險人的成本,從而使低保費成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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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金融,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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