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底價: ¥ 1.9 萬元 掛牌時間:2018-04-23 至 2018-05-07
項目編號:GZ2018FG100011 保證金: 3800元
支付方式:銀行轉賬 單位性質: 非國資 委托方: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荔城街道辦事處
標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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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號 | GZ2018FG100011 | 監測編號 | TR2018GD2000015 |
標的名稱 | 海馬牌HMC6440A4T0小型普通客車(車輛識別代號:LH16CHAL3AH005334) | 轉讓底價 | 1.9 萬元 |
掛牌日期 | 2018-04-23 | 掛牌截止日期 | 2018-05-07 |
資產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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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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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狀態 | 其他 | ||
機動車品牌 | 海馬牌HMC6440A4T0 | 原車牌號碼 | 粵AG129R |
車架號 | LH16CHAL3AH005334 | 登記日期 | 暫無 |
購置日期 | 暫無 | 顏色 | 暫無 |
使用年限 | 暫無 | 數量 | 1 |
行駛公里數(萬公里) | 暫無 | 年檢至 | 暫無 |
權證 | 暫無 | ||
其他說明 | 暫無 |
一、交易條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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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牌開始日期 | 2018-04-23 |
掛牌公告期 | 10 個工作日 |
是否自動延牌 | 否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與交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轉讓方按標的現狀轉讓。 2、受讓方按標的現狀受讓。 3、本次標的轉讓過程中所涉及的除轉讓方應付廣州產權交易所的交易服務費外的一切費用由受讓方承擔,包括但不限于標的過戶時發生的有關稅、費。 4、轉讓方承諾轉讓標的不存在共有、抵押、出租、查封情況。 5、轉讓方對交易標的的質量、功能、價值、安全性能等不提供任何保證;受讓方接收交易標的后其處置、使用等任何行為的所有后果、責任由受讓方自行承擔,與轉讓方無關,受讓方無權因此向轉讓方提出任何要求。 6、交易標的按現狀進行競價和移交,轉讓方和廣州產權交易所不保證交易標的的質量,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意向受讓方一旦參與競價,即視為認可交易標的之現狀,并對自己的競價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交易標的或拒付交易價款,否則承擔全部損失賠償責任。 7、在受讓方付清交易價款之前,交易標的的所有權仍屬轉讓方所有,交易雙方不得辦理交易標的的過戶有關手續,受讓方也不得以未付款的交易標的設定抵押。 8、受讓方應在簽訂《資產交易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價款,轉讓方在受讓方付清全部受讓價款后才辦理交易標的交接及過戶手續。 9、標的過戶的所有手續由受讓方負責,轉讓方依有關規定協助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必要支持性文件。 10、轉讓方與受讓方于交易標的過戶手辦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標的進行交接,交接時須由受讓方出示車主為受讓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交接日起,受讓方承擔與交易標的相關的一切義務、責任并享有相應的權利。 11、轉讓方依有關規定協助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必要支持性文件。轉讓方協助過戶義務僅指轉讓方為協助受讓方辦理標的至受讓方名下的過戶手續而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必要資料,轉讓方不承擔協助過戶至除受讓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的義務。 12、因法律、政策變化和非轉讓方原因導致交易標的成交后,受讓方不能全部或完全實現受讓交易標的權益和權利的,受讓方應自行承擔所有風險和損失,轉讓方和廣州產權交易所不作任何擔保。 13、意向受讓方如被確認為受讓方,須按照轉讓方提供的《資產交易合同》版本簽署交易合同。 |
重大事項及其他披露內容 |
轉讓標的的機動車行駛證所有人為翁疆鐸,現由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荔城街道辦事處對標的進行轉讓。 |
二、處置方案 | |
組織交易方式 | 網絡競價 (多次報價) |
報價方式 | 多次報價 |
三、受讓資格及審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記審核 | 是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受讓方必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成立、合法存續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讓方受讓行為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3、意向受讓方知悉國家現行購買及過戶車輛的法律法規,具有購買及過戶車輛資格。 |
是否允許聯合受讓 | 不允許 |
四、保證金交納規則 | |
保證金 收取方案 | 本次標的處置保證金收取方式為固定保證金,保證金金額為3,800元。 |
交易保證金 交納截止時間要求 | 資格確認后,5個工作日內17:00前交納(以銀行到賬時間為準) |
交易保證金 交納方式 | 銀行轉賬 |
交易保證金 交納賬號 |
收款單位:廣州產權交易所,賬號:0319 0141 40000136,開戶行:中國民生銀行廣州羊城支行 |
保證內容 | 1.意向方被確認為交易標的成交方后,該成交方應按公告、交易須知的約定與委托方和本所簽署《成交確認書》,并與委托方簽署《資產交易合同》。 2.該成交方在簽訂《成交確認書》后應按照約定向我所支付交易服務費。 3.該成交方在簽訂《資產交易合同》后應按約定履行支付交易價款等義務。 |
處置方法 |
1.若意向方未被確認為交易標的成交方的,在競價活動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本所按規定將其交易保證金不計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被確認為交易標的成交方后,如出現違反上述保證事項的任一情形的,視為違約,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回,由本所扣除其應付給本所的交易服務費后,余額作為違約金劃歸委托方所有。委托方有權通過其他方式再次處置該標的,所產生的費用及成交價差由該成交方承擔賠償責任。如保證金不足以補償委托方遭受的損失時,該成交方還應按差額承擔賠償責任。 3.成交方按約定簽訂《成交確認書》、《資產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務費、交易價款等款項后,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按約定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 |
委托方名稱 | 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荔城街道辦事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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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 11440117007521298D | ||
委托申請與承諾 |
廣州產權交易所:本委托方提出申請,將合法持有的該項目進行公開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貴所按公告的內容在網站及相關媒體公開發布交易信息并由貴所組織實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實意愿表示,權屬清晰,本委托方對該資產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處置權的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獲得必需的決定、批準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證填寫的內容及提交貴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復印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擔責任,同意貴所依法對上述所填寫的內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因違反上述承諾,給交易相關方(包括但不限于貴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損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交易機構聯系人 | 陳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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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機構聯系電話 | 020-89160895 |
資產交易合同 | 下載附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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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圖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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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方遞交資料清單 |
意向受讓方在辦理受讓意向登記手續時,須遞交下列相關資料,并保證其真實、完整、有效(以下資料如無特殊說明的,均應當遞交原件,不遞交原件的,應遞交復印件。遞交復印件的,應由原件持有方簽字、蓋章,標注“此件與原件相符”字樣。要求提供復印件的,應提供原件核對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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