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業主方委托發布,發布日期:2020-05-29,公告主要內容為:江西宜春[省本級]宜春至井岡山高速公路宜春三陽至新田段新建工程項目主體土建工程施工招標關鍵內容公開,所屬區域:江西-宜春,所屬行業分類:土建,招標代理:江西國宜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中標商:(1)投標報價低者優先;,中標金額:,公告類型:招標公告。
根據《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現對《宜春至井岡山高速公路宜春三陽至新田段新建工程項目主體土建工程施工招標文件》中的關鍵內容進行公開:
一、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詳見宜春至井岡山高速公路宜春三陽至新田段新建工程項目主體土建工程施工招標公告。
二、投標人資格要求
詳見宜春至井岡山高速公路宜春三陽至新田段新建工程項目主體土建工程施工招標公告。
三、評標辦法
本次招標采用資格后審方式,評標方法采用合理低價法(詳見附件)。
四、聯系方式
招 標 人:宜春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宜井高速三陽至新田段工程建設項目辦公室
地 址:宜春市袁州區文體路8號
郵政編碼:336000
聯系人:許小姐
電 話:0795-3196269
傳 真:0795-3196269
招標代理機構:江西國宜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地 址:宜春市袁州區秀江東路468號藝墅天街5棟5單元401室
郵政編碼:336000
聯系人:羅先生
電 話:0795-3556922
傳 真:0795-3556922
電子郵件:jxgygczx@163.com
附件:宜春至井岡山高速公路宜春三陽至新田段新建工程項目主體土建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
評標辦法前附表
條款號 |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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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評 標 辦 法 |
綜合評分相等時,評標委員會依次按照以下優先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確定中標人: (1)投標報價低者優先; (2)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等級高者優先; (3)江西省交通運輸廳發布的2019年度交通建設市場信用評價結果中主體一類得分高者優先; (4)注冊資本高者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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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
評審因素 |
評審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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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第 一 個 信 封 ︵ 商 務 及 技 術 文 件 ︶ |
形式評審、資格評審及響應性評審 |
投標函填寫 |
按招標文件規定填報了正確的項目名稱、類別名稱和補遺書編號(如有)、工期、工程質量要求及安全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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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函附錄數據 |
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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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填寫及組成 |
組成齊全,沒有缺項或缺頁,內容均按招標文件規定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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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簽字蓋章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7.3(5)目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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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保證金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4.1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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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類別數量 |
符合第一章“招標公告”第3.3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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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選擇次序 |
投多個類別的投標人各類別投標文件填寫的優先選擇次序內容一致,類別和標段名稱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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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 |
具備有效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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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等級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4.1 項“資質要求”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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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狀況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4.1 項“財務要求”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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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項目業績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4.1 項“業績要求”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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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譽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4.1 項“信譽要求”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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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經理和 項目總工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4.1 項“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資格”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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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4.1 項“其他要求”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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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不得 存在的情形 |
投標人不得存在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3項或第1.4.4項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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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目標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3.2 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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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目標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3.3 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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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目標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3.4 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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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人員選擇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5.10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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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 |
如有分包計劃,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11款規定,且按第九章“投標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寫了“擬分包項目情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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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報價 |
未出現有關投標報價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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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函中其他補充說明內容 |
無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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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義務 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
a.投標人應接受招標文件規定的風險劃分原則,未提出新的風險劃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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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第 一 個 信 封 ︵ 商 務 及 技 術 文 件 ︶ |
形式評審、資格評審及響應性評審 |
權利義務 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
b.投標人未增加發包人的責任范圍,或減少投標人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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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投標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驗收、計量、支付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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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投標人對合同糾紛、事故處理辦法未提出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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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投標人在投標活動中無欺詐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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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投標人未對合同條款有重要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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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投標文件未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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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第 二 個 信 封 ︵ 報 價 文 件 ︶ |
初步評審 |
報價函填寫 |
按招標文件規定填報了正確的招標人名稱、項目名稱、標段名稱、補遺書編號(如有)、投標報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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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文字說明 |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文字說明與招標文件規定一致,未進行修改或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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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填寫及組成 |
組成齊全,沒有缺項或缺頁,內容均按招標文件規定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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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簽字蓋章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7.3(5)目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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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
未對工程量固化清單電子文件中的數據、格式和運算定義進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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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指數和權重表(如有) |
填寫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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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報價 |
未超過招標人公布的最高投標限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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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遞交 |
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的遞交符合第一章“招標公告”第5.2款的要求 |
條款號 |
條款內容 |
編列內容 |
2.2.1 |
分值構成 (總分 100 分) |
評標價: 100 分 |
2.2.2 |
評標基準價 計算方法 |
本次招標設定的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在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開標現場,每個標段隨機抽取其中的一種作為該標段評標基準價的計算方法。 評標價E=投標報價函文字報價。 當采用方法一、二、三時,評標基準價計算時去掉n1個最高評標價和n2個最低評標價。 ①當N<6時,n1、n2均取0; ②當N≥6時,去掉n1個最高評標價,去掉n2個最低評標價; n1在取值區間1~M-1中隨機抽?。ㄗ钚?),n2在取值區間1~M+1中隨機抽??;M=N/4,M向下取整。 N為某標段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現場開標有效的投標人數量,超過最高投標限價的投標人不參與計算。 根據上述規則去除n1個最高值和n2個最低值后,其余評標價參與評標基準價的計算,評標基準價保留兩位小數,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方法一:二次平均法 對參與評標基準價計算的所有評標價進行第一次平均,對所有小于或等于第一次平均值的評標價(不包括去掉的n2個最低評標價)進行第二次平均,第二次平均值即為評標基準價P。 ※方法二:隨機系數法 評標基準價P=(Emax-Emin)×K+ Emin Emax——去掉n1個最高評標價后的最大值。 Emin——去掉n2個最低評標價后的最小值。 K——基準價系數,由在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開標現場隨機抽取的X、Y兩個系數構成,K=(X+Y/10)/10,其中X、Y各設10個系數,分別為0、1、2、3、4、5、6、7、8、9。 ※方法三:隨機權重法 評標基準價P=A×K+B×(1-K) A——去掉n1個最高評標價后的最大值 B——參與評標基準價計算的所有評標價的平均值 K——權重系數,由在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開標現場隨機抽取的X、Y兩個系數構成,K=(X+Y/10)/10,其中X有4個系數,分別為3、4、5、6;Y有10個系數分別為0、1、2、3、4、5、6、7、8、9。 ※ 方法四:隨機低價法(適用于N≥5) 評標基準價P=去掉m個最低評標價的最低價 m——在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開標現場隨機抽取,取值范圍為n3~n4, 步距為1。 n3=N×0.2,n4=N×0.7,n3、n4向下取整。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應對評標基準價進行復核,存在計算錯誤的應予以修正并在評標報告中作出說明。除此之外,評標基準價在整個評標期間保持不變,不隨任何因素發生變化。 |
2.2.3 |
評標價的偏差率 計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標人評標價-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價 偏差率保留小數點后九位,小數點后第十位“四舍五入”(四舍五入法)。 |
2.2.4 |
評標價 |
100分 評標價得分計算: a.如果投標人的評標價>評標基準價, 則評標價得分=100-偏差率×100×E1; b.如果投標人的評標價≤評標基準價, 則評標價得分=100+偏差率×100×E2。 本項目E1= 1.5 ;E2= 1.0 。 其中:E1是評標價每高于評標基準價一個百分點的扣分值;E2是評標價每低于評標基準價一個百分點的扣分值。招標人可依據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設置E1、E2,但E1應大于E2。 所有評標價得分分值計算保留小數點后 一 位(小數點后第二位“四舍五入”)。 |
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 無。 |
本次評標采用合理低價法。
單個投標人最多可通過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的類別應符合第一章“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第3.3款規定,同時應滿足各類別最多可通過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的資格數量不超過其相應類別已遞交的投標保證金份數。
評標委員會根據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開標現場隨機確定的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和相應參數確定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超過最高投標限價的,不參與評標基準價的計算),對第二次開標有效的投標文件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規定的標準進行評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進行排名,但投標報價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綜合評分相等時,評標委員會應按照評標辦法前附表規定的優先次序確定投標人的排名。
根據第一章“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第3.3款規定的投標人最多可中標標段數量,若某個投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標段數量超出或滿足最多可中標標段數量時,評標委員會按照以下步驟確定各標段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或根據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
(1)依據投標人投標函中承諾的優先選擇次序確定其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標段,當投標人第一中標候選標段數量滿足最多可中標標段數量時,則該投標人放棄其他標段的中標資格(即在其他標段中該投標人不再參與排名);
(2)在確定了上述排名第一的投標人的中標候選標段后,所有放棄中標資格的標段排名由相應標段的投標人依次遞補;
(3)重復上述(1)、(2)步驟,直至確定所有標段推薦的中標候選人。
2. 評審標準2.1 初步評審標準2.1.1 商務及技術文件初步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1.2 報價文件初步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 分值構成與評分標準2.2.1 分值構成
評標價: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2評標基準價計算
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3評標價的偏差率計算
評標價的偏差率計算公式: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4評分標準
評標價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3. 評標程序3.1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初步評審3.1.1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交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5.1項至第3.5.9項規定的有關證明和證件的原件,以便核驗。評標委員會依據本章第2.1.1項規定的標準對投標文件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進行初步評審。有一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3.1.2評標委員會根據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初步評審結果確定通過和不通過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初步評審的投標人名單。
3.2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開標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結束后,招標人將按照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5.1款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對通過投標文件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的投標文件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進行開標。
3.3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初步評審3.3.1評標委員會依據本章第2.1.2項規定的評審標準對通過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經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開標現場確認有效的投標文件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進行初步評審。有一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被否決投標的投標文件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不進入下一步的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詳細評審。
3.3.2評標委員會根據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初步評審結果確定通過和不通過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初步評審的投標人名單。
3.4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詳細評審3.4.1 評標委員會按本章第2.2款規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進行打分,并計算出綜合評估得分(即評標價得分)。
3.4.2 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不能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并否決其投標。
3.5投標文件相關信息的核查3.5.1 評標委員會應對在評標過程中發現的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存在的串通投標的情形進行評審和認定。投標人存在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a.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b.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c.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中標;
d.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e.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a.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個人編制;
b.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c.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d.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e.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f.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個人的賬戶轉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a.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b.招標人直接或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c.招標人明示或暗示投標人壓低或抬高投標報價;
d.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e.招標人明示或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f.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4)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弄虛作假的行為:
a.使用通過受讓或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
b.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c.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業績;
d.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e.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f.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3.6投標文件的澄清和說明3.6.1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所提交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計算錯誤進行書面澄清或說明。評標委員會不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投標人不按評標委員會要求澄清或說明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3.6.2 澄清和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投標人的書面澄清、說明屬于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3.6.3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對投標人提交的澄清、說明有疑問的,可以要求投標人進一步澄清或說明,直至滿足評標委員會的要求。
3.6.4 凡超出招標文件規定的或給發包人帶來未曾要求的利益的變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評標時不予考慮。
3.7 不得否決投標的情形投標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12.3項所列情形的,均視為細微偏差,評標委員會不得否決投標人的投標,應按照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12.4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3.8評標結果3.8.1 除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外,評標委員會依據本章第1條規定的標準,推薦中標候選人。
3.8.2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